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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的操作规程,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新北区财政局制定了以下工作规范:
一、落实定点服务采购制度,明确跟踪审查委托权限
(一)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造价咨询定点服务机构政府采购制度,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从定点服务机构中选取。
(二)列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房屋征收(动迁)安置计划及经营性土地收储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需依法接受国家审计和财政监督,实施全过程跟踪审查项目的委托权限如下:
1、财政全过程跟踪审查项目:区财政局制订年度财政监督计划,列入财监计划的由区财政局委托跟踪审查;
2、财政授权全过程跟踪审查项目:未列入财政监督计划但建设单位有跟踪审查需求的项目,将由区财政局按照分层分级监督的要求,授权给各建设单位内审机构(处室)归口管理,包括城建局财务处、农业局(水利局)财务处、常高新集团审计部和龙控集团审计部,各项目公司(业务处室)不得自行委托。由各内审机构制订相应的审查计划,并与跟踪审查单位签订协议或项目委托书,区财政局见证。
为确保审查过程独立进行,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结算相关审计费用。
3、区级国有征收、集体土地动迁项目由区财政局统一委托跟踪审查。
4、定点服务机构的项目分配方案在《常州市新北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常新政〔2008〕23号”)文件的基础上,继续采用集体会商、财政统筹的办法确定。
二、严格遵守审查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跟踪审查质量
(一)区级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办法按照“常新财行[2006]43号”和“常新财行[2006]44号”文件执行。国有征收及集体土地动迁全过程跟踪审查操作规程待区政府配套政策出台后另行制订。各内审机构、各造价咨询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实施全过程跟踪审查工作。
(二)全过程跟踪审查的基本要求
1、坚持“告知制”。告知制为双向告知,一是财政监督计划下发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实施前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内审机构,安排跟踪审查单位进场,落实跟踪审查事宜后,开展工作。二是根据项目类型,区财政局发送“跟踪审查通知书”给被审查单位,内审机构可根据授权参照执行。
2、坚持“进点制”。实施全过程跟踪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召开“进点会”,参会人员为建设(含项目管理)、设计、监理、跟踪审查单位以及区财政或各单位内审机构。进点会主要内容是介绍项目基本概况、建立联络机制,协调会商前期工作事宜,明确工作例会制度,明确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变更、签证的审批程序和项目资金的拨付流程;跟踪审查单位介绍审查方案和提出需要提交的各项材料,参会各方提出建议。
3、坚持“会商制”。全过程跟踪审查项目中如发生重大设计(施工)变更、一事一议等问题,协调和解决方式采用“集体会商”制度。集体会商的人员为参建各方,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监管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坚持“反馈制”。一是建立定点服务机构的定期汇报制度,跟踪审查单位及时向委托方反馈项目进展和阶段性审查情况,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区财政局、内审机构之间要经常沟通,发现问题要敦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三是必要时下发跟踪审查意见反馈单,提高审查工作效能。
5、坚持“独立性”。区财政局及各建设单位内审机构委托的项目,都应独立出具跟踪审查项目审核意见,不纳入建设单位的资金拨付或合同审核等内部流转环节,建设单位凭跟踪审查单位及区财政局或内审机构的审核意见办理各项流转手续。
6、坚持“报告制”。重大项目跟踪审查项目将以“财政监督简报”为载体,定期全面报道跟踪审查进展和信息,各项目实施主体、内审机构及定点服务机构应定期提供项目跟踪审查信息。各定点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跟踪审查报告制度,每月5日或专题汇报时上报区财政局(或内审机构)。详见附表。
7、坚持“考核制”。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期内的履约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三、试行造价咨询成果再评价,加强审查质量监督
根据《常州市新北区工程造价咨询及评估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常新政办[2007]11号)相关规定,为确保咨询成果质量,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区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咨询成果进行抽查和复审,作出再评价。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单位,说明将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再评价,如果实施再评价,造价将以再评价结果为准。
四、规范跟踪审查报告格式
在跟踪审查过程中定点服务机构根据进展出具阶段性审查报告。征收(动迁)项目结束后必须出具阶段性审查报告,安置工作结束后补充出具安置审查阶段性报告,并定期更新,直至征收(动迁)项目验收后出具正式报告;绿化项目必须在初验结束后及时出具审查报告并开具审定单,待管养期满后根据验收结果出具调整审定单;土建、市政等项目竣工后必须出具阶段性审查报告,待竣工验收结束后出具正式报告;跟踪审查报告至少一式三份,分送区财政局(或内审机构)及建设单位。审查报告应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超投资估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及以及其它重大问题,要如实反映,不得瞒报、漏报。
五、其它事项
1、区政府补助的镇(街道)项目原则上由区财政局统一安排预结算审核。
2、非跟踪审查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统一安排预结算审核。
3、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必须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具体办法按《常州市新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常新财经[2009]4号)文件执行。
4、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批复前,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投资管理要求进行投资估算评审;竣工结束后,可根据基建财务管理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算控制及绩效进行后评价。
5、纳入国家审计计划项目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