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公开>信息公开专栏>行政复议> 内容
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施某不服原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春江镇政府)信息公开,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因常州市新北区行政区划变更,本案被申请人变更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0〕第11号,简称:《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原春江镇政府邮寄信件,要求书面公开:四堡村59号施向郎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协议。原春江镇政府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指向与申请人在2016年5月29日申请公开的施向郎户的拆迁协议内容重复,由于其已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了拆迁协议,故春江镇人民政府不再公开。原春江镇政府的答复,是将“退出宅基地的补偿协议”与“房屋拆迁协议”等同了,这是错误的,因为(1)房屋拆迁协议中没有宅基地补偿的内容,根据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物权。施向郎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该协议是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就被拆除房屋的情况、补偿情况、安置情况、过渡费计算、搬迁奖励期限、其他事项、争议处理等作了约定,但所有约定中均没有宅基地补偿的约定,因此该房屋补偿协议与宅基地补偿协议不能等同。(2)被申请人应当重新作出答复。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物权,两者应当分开补偿。因房屋所有权的拆迁与安置所达成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故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施向郎户退出宅基地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应当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原春江镇政府具有作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原常州市滨江经济开发区(春江镇)已进行区划调整,原行政区域内百丈、圩塘片区由调整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原春江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原春江镇政府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原春江镇政府于2020年7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作出《答复书》,并于2020年7月24日向其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三、原春江镇政府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申请人向原春江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四堡村59号施向郎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协议”。针对该申请,原春江镇政府经向内部职能部门核查,不存在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所描述的专门的“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协议”,能够查找到的施向郎户补偿协议为原春江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8日就申请人与2016年5月29日提出的“书面公开被申请人保存的四堡村委四堡里施向郎同志的拆迁协议”所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常春政告〔2016〕55号)答复告知信息。根据《常州新龙生态林项目动迁拟采用农户承包地、农村住宅退出补偿机制的试点方案》规定:农户承包地、农村住宅退出补偿机制是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退出农村住宅(包括宅基地),相应获取合理的资金和国有产权房屋补偿。施向郎户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包含对施向郎户的资金补偿及住房安置,资金补偿款为X元,安置地点为春江镇安置小区,安置面积为200平方米。施向郎户于2012年12月30日提交的《常州新龙生态林“双退出”试点以户为单位申请书》中申请人施向郎承诺:自愿退出本家庭农村住宅(包括宅基地)。退出后,家庭参照《常州新龙生态林项目范围内农户农村住宅退出补偿试行办法》规定,取得国有产权房屋和资金补偿。签订的房屋动迁协议作为本家庭申请退出农村住宅的承诺书。施向郎户拆迁中的农村住宅、宅基地的补偿是一体的,施向郎户所签订的《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是对其住宅(包括宅基地)的补偿。据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此次申请公开的内容与其在2016年5月29日向原春江镇政府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相重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不予重复处理。以上事实和理由可以证明,原春江镇政府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尽到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6日申请人向原春江镇政府邮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书面公开“四堡村59号施向郎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协议”。原春江镇政府于2020年7月20日作《答复书》,告知其申请内容与申请人在2016年5月29日向原春江镇政府提出的“书面公开被申请人保存的四堡村委四堡里施向郎同志的拆迁协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相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省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常州市新北区武进区和溧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20〕66号),同意变更常州市新北区部分行政区划。新北区政府遂撤销春江镇,设立春江街道和魏村街道。原春江镇的徐墅、百丈、象墩、圩塘等居委会区域为春江街道行政区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0〕第11号)及被申请人提交的邮寄凭证各一份;2.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件信封、《关于上报常州新龙生态林项目动迁拟采用农户承包地、农村住宅退出补偿机制的试点方案的请示》(常新政〔2012〕68号)、施向郎户《常州新龙生态林“双退出”试点以户为单位申请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常春政告〔2016〕55号)及邮寄凭证各一份;4. 本机关在复议中获取的《省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常州市新北区武进区和溧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20〕66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春江镇社区规模调整工作的批复》(常新政〔2018〕101号)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原春江镇政府具有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原春江镇政府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认为原春江镇政府未按其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问题,《常州新龙生态林项目动迁拟采用农户承包地、农村住宅退出补偿机制的试点方案》第一条规定:农户承包地、农村住宅退出补偿机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退出农村住宅(包括宅基地),相应获取合理的资金和国有大产权房屋补偿。且施向郎户在《常州新龙生态林“双退出”试点以户为单位申请书》中承诺自愿退出本家庭农村住宅(包括宅基地),退出后取得国有产权房屋和资金补偿。施向郎户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包含对施向郎户的资金补偿及住房安置,即涵盖施向郎户退出宅基地的相应补偿。结合原春江镇政府已经向申请人公开过施向郎户《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原春江镇政府的答复并无不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原春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0〕第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