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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施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未履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初步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需要补正。经补正,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5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以挂号信(挂号信条码:XA13561036232)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5份纸质《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春江镇村级建设管理办法》(常春政〔2010〕12号)、《春江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常春政〔2010〕9号)、《春江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常春政〔2009〕7号)、《春江镇农村组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常春政〔2013〕30号)、《春江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常春政〔2013〕31号)共计5份文件全文。截止到2020年5月9日止,已经超过了20个工作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管申请人申请的文件是不是属于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都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未能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非本机关主观原因所致。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本机关邮件收发传递工作中的疏漏,导致承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部职能部门未能收到文件,进而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对此,本机关后期将会对文件签收及流转严格管理,以避免该类问题的发生。二、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即于2020年6月11日对申请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0〕第3号、第4号、第5号、第6号、第7号),并于2020年6月12日向其邮寄送达,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据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春江镇村级建设管理办法》(常春政〔2010〕12号)、《春江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常春政〔2010〕9号)、《春江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常春政〔2009〕7号)、《春江镇农村组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常春政〔2013〕30号)、《春江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常春政〔2013〕31号)共五份文件,邮政查询显示该信件于2020年3月26日经“收发室”签收。后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遂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0〕第3号、第4号、第5号、第6号、第7号),决定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文件,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五份;2.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邮政查询截图、邮寄信封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0〕第3号、第4号、第5号、第6号、第7号)、邮寄信封、邮寄回单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负有按期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行政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在复议期间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再责令履行。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