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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钟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井街道)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复议申请需要补正,于2019年11月22日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乱作为的证据材料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材料。2019年12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复议审查期限。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
申请人称:以前三井街道谭某某向申请人提供过天津人孙某某的安置方案,让申请人参考。但2019年9月19日,谭某某在街道主任办公室拒不承认,并重新提供了一份孙某某的安置方案,孙某某房屋的面积由原来的不到365平方米变成了520多平方米,申请人看了几秒钟发现了这个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问题,谭某某立即抢了过去,不让申请人再看,系行政乱作为。申请人多次去三井街道要求看这份安置方案,三井街道以种种借口不让申请人看这份安置方案。2019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请三井街道向申请人提供这份安置方案,一个多月过去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提供,系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应该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1.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仅邮寄一份信件到三井街道办事处朱某某个人处,信件标注举报违法犯罪,其中申请的对象、材料均不符合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答复人仅凭该信件向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2. 安置方案不属于答复人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孙某某的拆迁安置方案是由孙某某本人和开发商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拆迁公司达成的安置协议。答复人只是进行协助保障工作,对该安置方案的制作、保管和借调,不在答复人的职权范围内,该安置方案并不属于答复人信息公开的范围。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且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三井街道书记朱某某邮寄《申请书》一份,信封标注“申请书一份,举报违法犯罪”,内容为反映案外人孙某某安置方案中房屋面积不实、三井街道工作人员不让申请人看此方案的问题,并要求三井街道向申请人提供该安置方案,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乱作为违法,遂复议。
另查明,2019年5月15日,三井街道在常州高新区管委会(新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三井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指南》,网址:http://www.cznd.gov.cn/html/cznd/2019/EJALOCED_0515/17111.html),指南中包含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接收渠道、办理流程,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再查明,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反映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谭某某违法乱纪等问题,2019年9月16日新北区信访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并告知反映该问题的途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补正过程中提交的《申请书》及邮寄信封各一份;2.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材料、《关于钟某某反映情况的说明》《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各一份;3. 本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公开指南》网页截图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三井街道工作人员不让其看该方案是行政乱作为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系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提供相关信息的问题。三井街道已经落实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在此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三井街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按照《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和指引,按照统一的样式向三井街道党政办公室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三井街道书记邮寄《申请书》要求提供案外人安置方案,街道书记并非三井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且《申请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申请人未有效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没有答复或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钟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