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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钟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不退回空白资料(协议)的行为违法,请求被申请人退回空白资料(协议),于2019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补正,于2019年8月8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19年8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退回空白资料(协议)的行为违法,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系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