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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财政局
申请人施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新财(依)复〔2020〕第01号,简称:《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申请人网上依申请公开“新北区进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名单”,该项目库包括但不限于区级、市级、省级和全国综合信息平台库。被申请人于同年次月11日出具了答复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出具答复书的行为不持异议(程序无异议),但对答复内容存在异议。该答复书内容显示:被申请人已将进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名单通过“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向外公开。经查证,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网页上公开的新北区PPP项目共有6个,但被申请人在网站上公开的《常州市新北区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论证情况说明》却显示新北区已经入库项目有8个。两者比较,被申请人的答复书的答复存在“不准确”的情况,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准确性”的原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0年7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2020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书》,并于同日向其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2020年7月31日,申请人施某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新北区进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名单。该项目库包括但不限于区级、市级、省级和全国综合信息平台库”。被申请人已通过“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对外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获取。另外,根据PPP项目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在新北区区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了《常州市新北区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论证情况说明》,涉及我区8个PPP项目,其中已入财政部项目管理库项目6个,项目储备清单2个。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不存在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信息“不准确”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9日申请人通过新北区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新北区进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名单。该项目库包括但不限于区级、市级、省级和全国综合信息平台库。”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作《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已通过“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对外公开,请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并通过顺丰快递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签收。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2020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邮寄《补充告知》,补充说明打开上述网址链接后,在“管理库项目”中“省市”一栏选择“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进行查阅;在“储备清单”中“省市”一栏选择“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进行查阅。其中“管理库项目”有6个,“储备清单”有2个,需要分别点击获取相关信息,并附相关网页截图3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新财(依)复〔2020〕第01号)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运单详情、签收短信截图各一份;2.申请人提交的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管理库项目”网页截图、《常州市新北区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论证情况说明》区政府网页截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政府网页截图、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管理库项目”及“储备清单”网页截图各一份;4.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告知》及附件、邮寄信封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未通过邮政方式送达,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相关网址链接,但是进入该链接后还需要申请人进行栏目的选择、检索,普通公民无法根据网址直接获取相应完整信息,故被申请人未准确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因被申请人已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向申请人补充告知了获取信息的准确途径,本机关不再责令重作。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新财(依)复〔2020〕第01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