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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常州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常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初步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补正,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1年3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高新市监处字〔2020〕10165号)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签字表示拒收,送达回证有社区工作人员见证签字。此外,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底向申请人送来罚款通知书,申请人拒收,且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时未提交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直到2021年3月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六十日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