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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撤销编号为51320400002022112400000099的举报处理结果并重新作出处理。
经查明,2022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市监局举报某店将西洋参添加进普通食材,要求核实查处。2022年12月1日,市监局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由此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仅涉及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予以行政处罚,而不需考虑举报人的权益,该行政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