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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常高新市场监管〔2023〕第3000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违法,责令其限期内重新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常州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未经申请人同意向其发送具有商业性质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申请人的生活安宁权、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2023年10月1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本案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有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望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单据、《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场监管〔2023〕第30009号)各一份;2.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某公司向其发送商业短信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处理。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具有法定管辖权。根据《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由通信管理部门管辖,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具有法定管辖权,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立案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进行核查,因不具有法定管辖权,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由通信管理部门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信封、物流信息各一份;2.《案件来源登记表》、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表、《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租车隐私政策网页截图、杨某某订单记录、《云通讯业务服务合作协议》《某公司短信通道协议》《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场监管〔2023〕第30009号)及邮寄单据、物流信息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称某公司未经允许向其发送具有商业性质的广告,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自主选择权,要求赔偿、查处并给予奖励。被申请人收到后进行核查,调查中获取了某公司《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短信通道协议》等证据材料。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认为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1号)的规定,该举报由通信管理部门管辖,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场监管〔2023〕第30009号)邮寄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单据、邮寄信封、物流信息、《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场监管〔2023〕第30009号)及邮寄单据、物流信息各一份;2.《案件来源登记表》、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表、《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租车隐私政策网页截图、杨某某订单记录、《云通讯业务服务合作协议》《某公司短信通道协议》《不予立案审批表》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有对被举报人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及告知并无不当。申请人可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寻求救济。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