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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某认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6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政查询系统显示次日签收,信件内容是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某小区物业违规收取人防车位居间服务费的问题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仅在2023年7月27日回复立案后,直至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告知义务,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诉请,责令被申请人尽快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物流信息、《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各一份;2.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某项目专用收据》、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各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某小区人防车位租赁收取居间服务费(租赁)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系被申请人举报某小区存在涉嫌违法收取人防车位居间服务费(租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法定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当日进行核查,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7月18日决定延长核查时间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开展案源线索核查。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并于同月14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立案结果。因该案跨越时间长,案情复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截至被申请人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案件尚在调查处理中。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信封、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单据、物流信息、通话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各一份;2.关于某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常州分公司)《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责令退款通知书》(常高新市监责退〔2023〕29161号)及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某常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常州某小区停止收费通知》及张贴照片、《关于人防车位居间服务费退费事宜》及张贴照片、《某小区2020年1月-2023年7月人防车位管理费审核报告》(中汇(苏)税核(常)字[2023]010号)各一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询问笔录》各两份;3.关于常州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某公司)《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某项目专用收据》《常州市车位租赁协议》《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常州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责令退款通知书》(常高新市监责退〔2023〕29162号)及送达回证、《关于常州某小区停止收费通知》及张贴照片、《关于人防车位居间服务费退费事宜》及张贴照片、《某小区2020年1月-2023年7月人防车位管理费审核报告》(中汇(苏)税核(常)字[2023]010号)各一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询问笔录》各两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对某小区人防车位租赁收取居间服务费的问题履行立案调查等职责。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对常州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检查中获取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某项目专用收据》《常州市车位租赁协议》等证据材料。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委托中汇江苏税务师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某小区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停车管理费进行审核,经审核,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26日停车管理费由某常州分公司收取,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7月18日停车管理费由常州某公司收取,常州某公司系某常州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邮寄申请人,告知已开展案源线索核查。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对某常州分公司、常州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收取车位停放服务费分别立案,并于同月14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8月29日、9月12日,被申请人对某常州分公司、常州某公司项目经理孙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对某常州分公司、常州某公司分别作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上述公司于15日内将多付价款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上述两案延长办案期限30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遂复议。
另查明,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上述两案继续延长办案期限90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信封、物流信息、《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单据、物流信息、通话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各一份;2.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某项目专用收据》、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各一份;3.关于某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常州分公司)《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责令退款通知书》(常高新市监责退〔2023〕29161号)及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某常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常州某小区停止收费通知》及张贴照片、《关于人防车位居间服务费退费事宜》及张贴照片各一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询问笔录》各两份;4.关于常州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某公司)《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某项目专用收据》《常州市车位租赁协议》《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常州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责令退款通知书》(常高新市监责退〔2023〕29162号)及送达回证、《关于常州某小区停止收费通知》及张贴照片、《关于人防车位居间服务费退费事宜》及张贴照片各一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询问笔录》各两份;5.《某小区2020年1月-2023年7月人防车位管理费审核报告》(中汇(苏)税核(常)字[2023]010号)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反映事项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申请人反映的违法线索,经核查于2023年8月7日决定立案并告知申请人。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因该案跨越时间长、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仍在被申请人履行案件调查职责期限内,不存在逾期办案或不履行答复告知的情形,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