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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燃气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抽样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家用燃气灶具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气密性
GB 16410-2020
GB 16410-2007
2
热负荷
3
离焰
4
熄火
5
回火
6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7
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温升
8
熄火保护装置
9
热效率
GB 30720-2014
10
燃气导管
11
铭牌
表2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检验项目
结构与尺寸
GB/T 41317-2022
CJ/T 197-2010
GB/T 26002-2010
耐压性
弯曲性
耐安装性
阻燃性
标志
表3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检验项目依据及检测方法
结构
GB 35844-2018
CJ/T 50-2008
关闭压力
出口压力
机械强度-耐冲击性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本次抽查中对于明示执行标准为GB 35844-2018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需满足于GB 35844-2018相应的标准要求;
对于明示执行标准为CJ/T 50-2008,生产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以前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本次需满足于CJ/T 50-2008相应的标准要求;
对于明示执行标准为CJ/T 50-2008,生产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以后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关闭压力项目满足CJ/T 50-2008标准要求,其余项目仍按照GB 35844-2018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41317-2022《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197-2010《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GB/T 26002-2010《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管及管件》
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CJ/T 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