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新北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和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委退役军人组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充分激发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更多更好的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在我区落地生根,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办法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培育、引进退役军人在新北区创业创新,奖补内容包括:创业奖补、带动就业奖补、荣誉奖补、项目服务奖补、获奖创业项目奖补等。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奖补资金列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奖补对象为在新北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退役军人企业(团队);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须为退役军人(不含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退役军人),且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项目服务奖补的对象须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退役军人创业空间联盟成员;获奖创业项目奖补的对象须为退役军人企业(团队)参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创业奖补:对于自文件发布之日后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合格后,给予0.8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七条 带动就业奖补:退役军人企业吸纳新北籍退役军人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依法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企业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荣誉奖补:企业争创市级及以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退役军人实习实训示范基地、“戎耀之家”以及其他由国家、省规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基地成功的,给予市级基地1万元、省级基地3万元、国家级基地5万元一次性奖补(不累加,以最高项补贴),由市级升级至省级或省级升级至国家级时,可申请奖励补差。
第九条 项目服务奖补: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区内市级以上创业载体,吸纳2家以上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每家实际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开票销售100万元以上,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个创业实体0.5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载体一次性项目服务奖补,单个创业载体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获奖创业项目奖补:对参加市级以上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创业创新项目,按大赛项目资助,进行1:1配套奖补。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申报评审制,具体申报要求每年通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公布。
申报企业(团队)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条件外,还应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年度奖补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监督执行,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保障。
第十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申报受理,组织对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负责对奖补对象的资格认定、拟定奖补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为政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在拨付期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终止拨付剩余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补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区内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6日。
第二十一条 原《新利国际app下载 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扶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开委办〔2021〕5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